广东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认定机制和支持措施。

根据《通知》,公寓类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将房源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同时,申请人需提交包括项目认定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信息材料。经由区住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进行核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后,将核查满足条件的项目提请区政府认定,由区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项目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剩余期限。

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通知》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的支持措施:对实行商用水电气价格的商务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后,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房源纳保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