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买东西被欺诈,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案例背景:
随着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人数和交易量发展迅速,花小钱,办大事,购买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卖家鱼龙混杂,网络欺诈、货不对板、真假混卖、虚假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用户体验和产品质量均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大量的网络消费纠纷也随着快速的发展滋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二手电商消费投诉数据与典型案例报告》显示,2022年全国二手电商用户投诉问题中,网络欺诈排名第三,占比11.04%,足以说明二手交易欺诈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为消费者,在二手平台遭到欺诈,买到的产品和描述不相符时,能否要求三倍赔偿?卖家构成欺诈的条件是什么?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环球网公益频道记者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建伟律师为我们解答。
案情介绍:
(2023)沪0115民初9804号
2022年8月25日,顾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只价值10500元的LV包包,付款前卖家声称该包包是其从国外购买回来,成色为全新大全套中检,但顾某收到货后,发现包包褶皱痕迹严重、五金掉漆并且没有挂中检标识。顾某去专柜验货后,得知该包包实为14年生产,市场价值仅5000左右。
原告认为卖家隐瞒真实情况,将有使用痕迹的二手包以全新商品的价格出售,交付的商品与订立合同时的描述不相符,向法院主张卖家退款且承担三倍价格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商品为“全新”、“大全套”、“中检”,但该包包实际是卖家从某二手平台以5900购得并转卖给顾某,卖家在某二手平台购买时交易记录明确记载了“有轻微的使用痕迹”字样,卖家主张的“已中检”也仅是由其具有中检资格证的员工进行检查,没有合格的书面证明。据此,可以认定卖家在明知商品实际成色和价格的情况下,将瑕疵商品以“全新”价格转卖给原告赚取巨额差价,以次充好,已经构成消费欺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商品价款10500元和运费81元,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315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家构成消费欺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卖家实施了经营行为能被认定为经营者;第二,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条件,且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的错误决定。
近年来,利用二手交易平台进行闲置物品买卖的用户越来越多,二手平台交易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还需要看卖家具体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打着卖闲置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数量、价格已经远超出正常闲置物品的范围,可以视为经营者,如本案中出售包包的卖家,其平台账号名称、发布的帖子均表明是专门从事奢侈品销售的经营者,因此完全符合消费欺诈对卖家经营者身份的要求。反之,如果的确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闲置物,出售物品数量不多、频率不高,属于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则不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此时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则属于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可以要求退款,但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关于经营者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一、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二、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三、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消费者因为错误的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具体在这个案件中,卖家明知包包是存在使用痕迹的二手商品,但和消费者沟通时,却向消费者告知出售商品成色为全新,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欺骗原告的故意,希望消费者错误的将“二手”当成“全新”商品从而赚取差价;其次,被告从二手平台购买包包后转卖给原告,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货不对板”商品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因为卖家的欺骗,认为自己买到的是一只全新的包包,并且付了价款,做出了错误的决策,这个过程完全符合消费欺诈的所有构成要件,销售包包的卖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的消费欺诈责任。
构成欺诈必须是四个条件均满足,任何一个条件缺失都不能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例如,购买二手车时卖家告知消费者车曾经发生过车祸,消费者购买后以不知道车存在事故、经营者欺诈为由起诉,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没有欺诈的故意,消费者如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欺诈事由,则卖家很难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又比如,消费者购买A型号商品,但经过经营者推荐后决定购买更适合自己的B型号,事后以型号不相符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这种则属于消费者没有错误认识,并没有因为错误认识做出错误决定,也无法得到支持。
作为消费者,如何在网络消费中买到符合心意的商品,遭遇消费欺诈时该如何维权呢?首先,在交易之前,详细了解商品的状态、标签和说明,翻看卖家之前的交易评价,确认商品的功能与需求符合后,尽量选择与有交易记录、交易评价较好的卖家进行交易;其次,保存好购买时商品的描述页面截图,与卖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和商品描述、自身需求相关的记录。收到商品后,如果发现和描述不符,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或录制视频做好证据保存,再和商家进行沟通;如果交涉失败,可以和平台客服及时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应证据;或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必要时可寻求律师帮助,向法院起诉。
律师介绍:
刘建伟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内核委员会副主任、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资产运营与处置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法律出版社“中国合同库专家”、北京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嘉宾,著有《中国合同库—私募基金》、参编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编著的《新模式:走向共享共治的多元治理》、《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等。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企业合规、民商事诉讼、私募基金、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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