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险或迎新规 降低准入门槛紧抓可回溯管理
本报记者 冷翠华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征求意见。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互联网财险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对可回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保险是发展普惠保险的重要路径,规范监管将促进行业实现更好发展。
展业须至少满足两大要求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降低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门槛,从此前的五方面具体要求缩减为两方面:一是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满足前述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降低门槛可以让更多公司有机会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道,这应该是监管部门采纳了业界的反馈意见。根据上述门槛要求,大部分保险公司可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有十余家财险公司暂时无缘该项业务。
同时,《通知》对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险业务的准入门槛也进行了调整,新增要求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同时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北京排排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合作方式、信息安全措施、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障保险业务的合法性、透明度和风险控制。
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围方面,《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区、市)。但除非满足特殊要求的公司,严控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地方。
从目前互联网财产险的险种来看,家财险、意外险、旅游险、退货运费险等险种居多。杨帆认为,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未来还将有更多创新型互联网财产保险产品面世。
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表示,互联网保险是推动普惠保险发展的最佳选择,是保险业通过普惠保险践行普惠金融的最佳实践。近年来,我国财险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通知》对推动财产保险业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进行了规范,将为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大动能。财险公司要借助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力量,让科技保险、普惠保险、数字保险等实现更好发展。
在具体的业务监管方面,《通知》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除了自身要规范经营,还必须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并“切实做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可回溯管理。”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规范业务经营。建立统一的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同时,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较为典型的案例是,保险公司依托特定场景销售的航意险等险种,此前就存在费用畸高的问题。
对于互联网保险经营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数据安全等,《通知》皆有相应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也有很强的针对性。根据此前监管机构披露,部分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服务发生多起安全风险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造成一定影响,暴露出相关机构在外包服务管理上存在突出风险问题。
此外,《通知》要求,对于已经开展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杨帆认为,新的监管要求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保障消费者权益,进一步促进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