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 | 妻子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小三” 法院判了:所赠的100万全部返还!

大众网记者 周佳 通讯员 王群 张光耀 菏泽报道

原告李某某与孙某某于1997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23年1月11日孙某某因病去世。李某某整理遗物时发现从2020年起孙某某开始与被告张某某交往,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孙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笔计款97073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款两笔计款4120元,孙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7笔,计款341600元,被告向孙某某转账3笔,计款18100元。2020年12月31日,张某某购买杭州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处。2020年12月31日,孙某某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给其朋友陈某134434元,由陈某通过POS机转账支付给杭州某有限公司,2021年1月8日,孙某某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给陈某40万元,由陈某通过POS机转账支付给杭州某有限公司。2021年1月13日,孙某某指使其所实际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的会计祝某,由祝某转账给陈某665566元,由陈某通过POS机转账支付给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上三笔转账均用于张某某购买房屋,后房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孙某某去世后,原告发现孙某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等转账方式转账给被告使用,同时存在为被告购置房产等行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孙某某在与原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账,为被告张某某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张某某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没有得到原告的事后追认。并且,孙某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张某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张某某在孙某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孙某某交往,其亦不能因不正当的交往而获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现有证据证明孙某某转让给张某某的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部分,被告张某某应返还原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交往期间均为原告与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转账的其本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上的存款均为原告与孙某某的共同财产。孙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笔计款97073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7笔,计款341600元,共计438673元。被告张某某在购买杭州某有限公司开发的紫金上城3幛1009房屋时,孙某某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转账给其朋友陈某134434元两笔款项共计534414元,由陈某通过POS机转账支付给杭州某有限公司,该两笔转账均由孙某某本人银行卡转出,应认定为孙某某与原告的共同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原告。2021年1月13日,孙某某指使其所实际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的会计祝某,由祝某转账给陈某665566元,由陈某通过POS机转账支付给杭州某有限公司,该笔转账不是出自孙某某个人存款账户,而是指示其所实际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的会计祝某转账,祝某本人情况说明中也明确其受孙某某指示汇款系职务行为,原告以该款项系其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款项已经排除系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财产,即讼争款项无法区分是杭州某有限公司财产还是原告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现处于经营正常状态,且有其他股东,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实际受损失的人,如由被告返还原告,可能损害涉案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讼争款项665566元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调解,张某某最终同意返还给李某某100万元。

法官说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法定或约定应当归属于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分将财产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方面,否则不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家庭和谐,不利于家庭稳定。因此,当出现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进行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大量钱款的情形时,法院明确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面对此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法官指出,“已婚人士应当自省自律,杜绝婚外情关系,未婚人士也应当明白,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顾虑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