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骑中坠马受伤 伤者将经营组织者告上法庭
户外运动,一定要注意安全,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预估风险,谨慎选择,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8月29日,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一起野骑坠马受伤案的巡回审判在重庆龙兴足球场举行,并吸引了众多市民旁听。
野外骑马受伤
伤者告上法庭索赔
朱彬(化名)喜欢骑马,且已经骑马多年。去年12月,朱彬参加一家户外运动公司组织的“野外骑马活动”。野骑过程中,朱彬落后于大部队,其骑行的马匹左右停闪试图摆脱他,导致其失去平衡坠马,朱彬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朱彬为十级伤残。
在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朱彬将户外运动公司和公司的两名股东一并告上了渝北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朱彬的代理律师称,本次骑马场地为越野车活动场地,地面坑洼不平,朱彬坠马后没有缓冲受伤。被告作为骑马活动的经营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组织活动时未向原告披露活动场地具体情况、告知活动场地的安全隐患,在原告骑行落后时也未能及时关注,并对马匹进行牵引和指导。
原告方认为,被告对原告受伤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朱彬在就医时自述“从马背上下来时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与原告起诉状内容前后矛盾。此外,即使认为是被告马匹将其摔落,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双手没牵缰绳导致跌落马匹,更不能排除是因为原告对马匹有不良举动导致跌落马匹。至于另外两名被告,仅是被告一的股东,与原告受伤一事无关,不应担责。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合理范围为边界,不应以较高标准要求被告,且被告在活动前后已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原告受伤及损失是其骑行不规范、擅自离队且未购买保险所致。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举示了相关证据和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案件未现场宣判。
如何减少户外运动纠纷
法官现场以案说法
“户外运动爱好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骑马、攀岩、跳伞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娱乐项目,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合理预估风险,谨慎选择,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庭审后,审判法官进行了现场的以案普法,他提醒旁听的市民,户外运动中,如不慎发生人身损害,应注意留存现场视频、伤后沟通联系记录,以及相关消费凭证、医疗发票等证据。
同时,户外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活动场地以及安全护具,并对游客进行必要提示和指导,做好现场管理,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和谐、美好的户外旅游环境。
另外,户外旅游活动经营者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而预先拟定的免责协议中,类似于“概不退费”“财产损失概不负责”“游客负完全责任”等表述当归为格式条款,此类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游客责任、限制或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官建议,游客应提升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在签订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问明白”,不要盲目签字,一旦利益受损,应及时维权。经营者则需正视免责协议的定位,审慎制定、严格审查,不能心存侥幸企图借此逃避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秦健 实习生 王静怡
编辑:饶治美责编:林祺,吴忠兰 审核: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