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童将手伸进商场鼓风机受伤,谁担责?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商场将未做安全防护装置的鼓风机用于地面除湿,6岁幼童独自前往卫生间后将手伸进鼓风机受伤,谁的责任更大?是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还是放任孩子离开自己视线的父母?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基本案情
6岁的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某商场二楼亲子潮童馆内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方便,王利随后嘱咐小李前往卫生间洗手。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在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商场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用于地面除湿的鼓风机,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经诊断,小李左手食指双侧指动脉、神经损伤,近节、末节部分指骨骨质缺损等,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为防止顾客在卫生间滑倒,采取应急措施将鼓风机用于厕所地面除湿,本是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鼓风机上的警示标识被遮挡,不易被发现,商场未在明显处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未对风力较大的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场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遭受的侵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不满八周岁的小李在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小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小李父母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过错,酌情认定小李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商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心语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长生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薛莲
我国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处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面保护之下,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当好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其遭受伤害。
炎热的暑假,空调无限供应、吃喝玩乐一体的商场,是不少儿童、家长的消暑首选之地,但因商场是封闭空间,部分家长会因此放松警惕,导致儿童在商场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暑假这一儿童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家长更要强化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同时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危险事故发生。商场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毋爱斌
呵护儿童,关爱少年,是时代赋予的责任,也是社会发展的使命,家庭保护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作为总则的一个条款进行规定,并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的监护职责,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对未成年人疏忽照料,突出体现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对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依然要从学校、社会等等多个层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本案通过具体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父母以及商场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并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责任、义务承担等多方面论证了未成年人安全事故中的各方权责,对于商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如何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指导意义。虽然本案只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小案,但能够引发监护人对家庭教育保护的反思,促使家长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能引导社会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严密体系和有效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文字:李娟、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