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火灾原因公布!房东租客双双被拘!
8日
仓山发布一电动自行车违停失火
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6月26日晚,仓山区建新镇洪塘委下境115号自建房,因为租客在民房天井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造成火灾,现场紧急营救住客约20人。
经立案调查,该租客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房东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蔓延,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租客和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火灾后,房东清空自建房通道内
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房东在门口空地增设智能充电桩和喷淋装置
法规科普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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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醉美仓山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