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交假证据?法院:没收!训诫!

打官司交假证据,会有啥后果?近日,一名男子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伪造证据,在庭前会议中被审判人员当场“抓包”。

去年2月,王某驾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车辆系用于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的网约车,王某认为,其车辆因交通事故维修3天造成了误工损失,故诉至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停运损失1500元。

该案庭前会议过程中,法官助理经审查发现,王某当庭提交的一份维修报价单有“猫腻”。该维修单与正规维修结算单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名称仅为“报价单”,且仅载明进厂时间,无出厂时间。

鉴于此,法庭责令王某提交手机原始载体,以查明其所称车辆维修期间的网约车平台收入流水,但王某表示无法查询。

见王某支支吾吾、含糊其辞,承办法官心中明白了几分,遂向王某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随后,王某主动承认,事故发生后其继续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车,并没有马上将车辆送去维修,维修报价单载明的是虚假的时间。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王某进行释明,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维修单,属于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了证据规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有权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鉴于起诉标的额不大,且王某在庭审中能够立即承认证据系伪造,在释明法律后果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庭决定对王某进行口头训诫,不对其进行司法罚款等强制措施。

王某表示,自己会吸取教训,诚信做人做事,合法正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愿意写承诺书保证。

随后,王某亲手书写承诺书提交法院,并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没收了该伪造的证据原件,准予其撤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伪造或变造证据、向法庭做不实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现象频发,此类行为均属于民事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常见形式,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法院提醒,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诚信原则更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合理合法进行正当维权,不得通过伪造、编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方式主张权利,否则,很可能“有理”变“违法”。不但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可能会因涉嫌妨害民事诉讼,被采取司法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得不偿失。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王静怡 赵禹同 通讯员 杜芸逸

编辑:杨虹责编:吴忠兰,林祺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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