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再审宣判,廓清权责边界让爱心更放心
近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余元”案再审宣判。据上海闵行法院消息,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80%,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曾在舆论当中引发了较大争议。有人认为,吴某某打羽毛球受伤,一般是自负其责,不能乱找“冤大头”。还有人认为,肖某某是流浪猫的投喂者,怎么能让有爱心之人负全部责任呢?这次判决与此前法院一审判决由肖某某直接承担全部赔偿不同,再审法院一方面认为肖某某作为羽毛球教练,其投喂行为将猫引入羽毛球馆,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认为羽毛球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这次判决为大多数网友的疑惑给出了解释。一审与再审法院两度确认羽毛球馆与喂猫人应当对其伤情负责,充分验证了那些认为原告找“冤大头”的观点是偏颇的。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也不能认为可以随便投喂流浪猫狗。本案中,肖某某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其投喂行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猫的生活行动习惯,给球馆内的运动者带来了潜在风险,因而具有一定过错。这就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对于流浪动物的投喂者而言,爱心也需要小心,一旦对于危险因素的形成或者引入有一定的过错,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既然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有责任,那么羽毛球场地的管理方自然也脱不了责任。对于场地管理方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只是在一些规定制度上,同样也是在一些日常的细节当中,需要避免任何影响安全的因素出现。放任疏忽导致侵权后果的,就需要承担责任。一审将赔偿责任主要归于个人,体育场馆经营方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顾此失彼之嫌。在这一点上,再审的结果更加公正、准确。
正如再审法官所言,投喂人“应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让社会更加温暖和谐”。这次判决理清了众多疑问,修正了偏颇与极端,让大家回归情理与常识,更好地找到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无论如何,只有划分出系统性、协调性的权责机制,廓清权责的边界,才不会抬高善良的成本,让献爱心之人付出惨痛代价。
上游新闻评论员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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