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亟待多主体协同共治
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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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亟待多主体协同共治
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未成年人被称为互联网的“原住民”,这一群体的网络消费日渐活跃,引发的纠纷随之增多。5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自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至今,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其中非理性消费问题突出。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指出,净化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空间,需构建多主体协同共治格局。
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问题突出
《白皮书》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数量从2021年的50件快速增长,今年1月至5月就已受理245件。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达68.2%,主要包括由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所引发的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
从涉诉当事人年龄看,8岁以下的占比为11%、8至16岁的占比为77.3%、16岁以上的占比为11.7%,最小的当事人仅4岁;游戏充值类案件最高标的额为64万余元、打赏类案件的最高标的额为310万、充值打赏类纠纷的平均标的额为8万余元。
“随着网络服务内容的丰富,未成年人的触网范围不断扩大。”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负责人颜君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说,不仅各种游戏、直播、购物和社交平台成为未成年人的聚集地,无需下载安装的小程序也成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新空间;不少平台推出的具有“游戏+社交”双重元素的服务内容成为未成年人的网络“新宠”。在此背景下,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涉及的主体除了常见的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网络APP运营者、主播外,还包括为游戏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等联合运营主体。“网络服务商业模式的细化增加了对各主体责任认定的难度。”颜君说。
预防大额充值干预措施有待提升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对行政机关、学校、监护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沉迷防治义务作出要求。但赵瑞罡对记者表示,案件反映出相关责任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仍有待提升。
一方面,部分家长并未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情况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和及时的干预限制。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不仅为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设备供其自行使用,并为其开通支付账户用于消费。在部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家长发现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大额充值,要求游戏公司退款后,却并未及时加强监管,未成年人再次进行游戏充值。
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有的游戏实名认证流于形式,即便未成年人初次登录时使用未成年人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后续仍然可以通过二次编辑账号信息轻易变更为成年人账号。有的社交软件的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例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连麦”APP的未成年人模式开启后即拒绝提供任何其他功能服务,用户只能点击关闭未成年人模式后才能继续使用,诱使未成年人关闭未成年人模式。
《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金额和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然而,部分低幼类游戏暗藏高消费项目,并采用满赠、盲盒等模式诱导高额充值。例如某款在未成年群体中风靡的休闲类游戏,其适龄提示为8岁+,而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一次性即可消费数百元,游戏还设有充值越多获赠越多的规则,并以盲盒的形式销售虚拟物品,引导用户多次消费。此外,有的网络平台将打赏与社交进行绑定,诱导用户大额消费,向未成年人传递了不良交友观念,例如在某起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社交平台中允许用户通过打赏好友的方式来交友拓展网络社交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系统工程
考虑到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特点,又考虑到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据介绍,“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包括:强化预防机制,促进标本兼治治未病。依托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行业优势,针对已经形成的诉讼进行诉前调解;强化示范性判决作用,促进各方稳定预期治已病。针对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选取5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情覆盖,提前研判典型案件特点,制作示范性判决文书并进行公开宣判;强化司法职能再延伸,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企业合规的双赢局面。
同时,《白皮书》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建议: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抓实家庭监管;学校需加强网络素养教育,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持续优化网络服务;相关部门强化履职,凝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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