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分手后通过网络辱骂对方,侵权!

小帅和小美于大学期间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感情出现危机,最终以分手告终。自2023年7月起,小美多次通过某平台直播的方式侮辱、诋毁小帅,并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煽动粉丝对小帅的作品进行恶评,通过平台私信的方式向小帅母亲大红和小帅现任女友兰兰发送侮辱小帅的言语。小帅不堪其扰,认为小美的行为对自己的身心造成伤害,对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4月1日,小帅将小美诉至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美公开道歉、赔偿名誉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典型类型,也包括一般人格权。公民虽享有网络言论自由,但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某平台属于公众网络平台,小美在平台上发表对小帅具有侮辱性的言语,致使群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小帅的个人名誉,也间接导致小帅在其平台粉丝量一定程度的减少。小美的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并造成小帅名誉受损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小帅要求小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开双方心结。4月17日,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美限期内停止并删除在某平台发布的针对小帅不实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并在某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于小帅要求小美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精神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小美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小帅当场撤诉,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男女朋友恋爱、分手,本是个人意愿的正常表达,但为泄愤在短视频、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或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他人进行辱骂、诋毁,往往会因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而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构成“网暴”。

在此情形下,侵权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对于维护人格利益之完整具有重要意义,不容随意侵犯。抖音、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树立道德底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努尔艾夏·波然拜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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