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售一品牌“工厂尾单”,两人涉案15万元、被罚15万元

在网购平台上,“工厂尾单”“大牌尾单”等标题字样并不鲜见。所谓“尾单”是指品牌代工厂超出商标权人授权多生产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因质量出现瑕疵,被商标权人退回的产品。那么,销售“尾单”的行为是否违法?

5月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办理了一起销售“FILA”品牌“尾单”的案件。

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2016年4月起,柯某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柯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生产带有“FILA”(斐乐)商标的包具并出口日本。2021年1月起,柯某公司负责人柯某某与高某某未经“FILA”国内商标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许可,将柯某公司生产的带有“FILA”商标的包具尾货,通过其二人注册的网购平台销售。经审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销售“尾单”或构罪

“由于每次生产出来都有多出来的尾单,这些尾单放着也是浪费,所以我们决定通过网店销售出去,以此来赚点外快。”在讯问过程中,柯某某供述,其公司代生产的日款斐乐品牌包,在质检合格后会发往海外,由海外公司在本土销售,而瑕疵品则被退回厂方,这就是柯某某所称的“尾单”。在柯某某经营的网店中,标写了“日单尾货”“日单热销”等字样,实际卖的都是斐乐品牌的包,价格一般在30元至50元不等。

“两名嫌疑人所负责的柯某公司系经过合法的授权委托进行生产加工,但该产品系定牌加工产生,均应销往境外,不应在国内销售。”承办检察官表示,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模式有所不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柯某某、高某某未经“斐乐”商标的国内权利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将其瑕疵尾单在淘宝店铺上公开对不特定人销售,侵犯了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优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考虑到柯某某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向权利人赔偿并获得谅解,浦东新区检察依法对柯某某二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为消除追责盲区,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二人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为真正实现行刑反向机制“无缝衔接”、高效运转,浦东新区检察院还探索建立了移送前初步研判、审查起诉阶段跨前固证、移送后持续跟进的全流程刑行协同联动新模式。在移送线索前,浦东新区检察院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沟通,并多次召开研讨会,重点讨论案件涉及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性质、商标地域性原则适用等,明确行政处罚的管辖依据、是否需要强化固定相关证据;在移送线索后,持续跟进案件流程,把握行政处罚裁量要素,防止罚过不当。该模式打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通道,将为后续行政案件办理疏通堵点。

最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柯某某二人作出罚款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企业漏洞制发检察建议

“本案暴露出该公司对重要岗位、重要人员的行为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与权限配置,企业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关注到个案背后,反映出企业存在管理流程规范、知产合规意识、机制建设等问题。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合规经营、长远发展,发挥出小微企业的“毛细血管”作用,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存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结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完善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建立与知识产权合规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等6项具体建议。

“感谢检察机关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积极落实整改。”柯某公司及时回复并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

“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环境中应当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降低自身法律风险,促进外贸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承办检察官表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涉外定牌加工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适用问题,背后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适应性调整。

浦东新区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保护,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切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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