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生:日核污染水排海涉嫌构成危害人类罪

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不顾各方反对,单方面推进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持续引发日本国内及国际社会强烈反对。今年6月26日东电公司称排海隧道竣工;日媒称,岸田文雄政府计划最早从8月开始,将核污染水排放入海。

日本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受规约的法律约束。根据规约和《犯罪要件》等文件规定,笔者认为,日本政府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基本符合犯罪构成的“三要求”和“五要件”,涉嫌构成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希望日方关于核污染水排海的决策者和可能为其背书者重视排海的高刑事风险。

首先,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基本符合危害人类罪的一般三要求。

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明知这一攻击将带来危害,作为攻击的一部分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等十类行为。鉴于该罪已与战争或武装冲突脱钩,战时、平时都可能触犯危害人类罪,所以“平民”可理解为“民众”,“攻击”可理解为“伤害”或“损害”。

构成该罪应符合如下三项要求: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危害人类罪明确规定在规约中,而且适用于日本。日本1970年颁布的《公害罪处治法》规定:由于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对公众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足见排放有害物质构成犯罪,早已规定在日本国内法和其批准的国际条约中。此外,规约要求对犯罪定义应予以严格解释,必须证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承认相关行为属于一般适用的国际法所不允许的行为”。将核污染水排海违反“风险预防原则”“不损害域外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国际法的原则,其国际违法性已被高之国、黄惠康等学者充分论述。

第二,心理要素。危害人类罪要求被告明知并故意对平民实施了广泛或有系统的攻击。日本公开宣布和开展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明知”“故意”特征非常明显。

第三,政策要求。日本政府公开支持核污染水排海,并展开了持续的外交和宣传攻势,表明其排海政策的组织性和系统性,也满足了排海行为与政策的关联性要求。

其次,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基本符合“其他不人道行为”的特殊五要件。

从第一要件看,行为人以不人道行为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自日本宣布核污染水排海,立马牵动了全世界的神经,包括日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反应强烈,反对浪潮此起彼伏。国际绿色和平组织警告,福岛核污染水可能损害人类DNA。其对海洋造成广泛、持久和不可逆的污染,将严重侵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对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构成实质性风险,堪称“严重伤害”。在环境犯罪领域,“处罚危险犯”属于正在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即危险犯罪构成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处罚危险犯”,日本也采用了危险犯立法模式。英国的菲利普·桑德斯教授等提出将生态灭绝列入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该罪被界定为危险犯而非结果犯。规约规定法院可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因此将“处罚危险犯”适用于福岛情势应没有多少法理障碍。

从第二要件看,行为具有与谋杀、灭绝等所述十类行为类似的性质(指特征和严重性)。据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刘大群法官分析,严重危害或剥夺生存条件也可达到灭绝、驱逐或谋杀的结果,比如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人口。严重核事故造成的、被严重污染的核污染水,与核电站正常运作排放的核废水绝对不是一回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属于“严重危害或剥夺生存条件”的情形,可以达到“灭绝、驱逐或谋杀的结果”。

第三至第五要件可以合并分析,它们是:行为人了解确定行为性质的事实情况、该行为是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行为人知道该行为是针对平民人口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攻击的一部分或意图成为该行为的一部分。日本详细计划核污染水排海并向全世界公布,充分说明他们是了解确定排海行为性质的真实情况的,而且他们很可能知道许多内幕却有意隐瞒。排海导致的损害或伤害虽然不会立即显现,但其对象的广泛性、行为的长期性、后果的不可逆转性,以及日本政府公开且系统的支持,足以论证广泛伤害的存在。

综上所述,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涉嫌构成危害人类罪。日本前首相菅义伟和现任首相岸田文雄等决策者、有关专家如果为核污染水排海背书,都有可能因自己的职务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包括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等的终生追诉。为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考虑,强烈建议日本决策者和为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背书者谨慎行事。(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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