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白名单”制度
湘潭在线7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涛)近日,市安委会下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白名单”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将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并实行正向激励。
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规定》适用于全市工贸、危化、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白名单”企业的认定、退出、激励等管理工作。
《规定》明确,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7条要求: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未受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作出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且在有效期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工伤事故发生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具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水平,能够实现自主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进入“白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实施6大激励措施: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减少执法频次,同一年度内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按照安全执法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应急管理部门认为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纳入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优先推荐为考核优秀单位;按照“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监管、事后巩固提升”总体要求,重点开展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优先支持推荐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单位、湘潭市先进制造业“白名单”等;优先享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补政策,支持“白名单”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和国家扶持资金等。
“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符合退出情形的,及时移出“白名单”并予公开发布,3年内不得重新进入“白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