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七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维勇)6月13日,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政府提出立法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法制工委负责同志对制定《条例》的立法背景、必要性及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如何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讲了意见。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进一步界定了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统筹历史文化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传承我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按照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为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和推动作用,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合力,《条例》规定,支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历史文化保护公益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拟保护对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同时,也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或者推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有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条例》在保护措施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分别明确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和具体保护职责;二是分层次对建设控制地带和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提出不同的限制要求;三是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情况,作出了具体的分类保护规定。

《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邢台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提炼、展示和传播,通过多样化的文化主题活动,全面阐释以商周遗址文化、古泉古泽文化等为核心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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