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高温停工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引导工资分配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人社部门压实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切实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