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旅局公布2024年上半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大皖新闻讯 日前,据黄山市文旅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警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作用,将2024年全市上半年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黄山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黄山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团款纠纷终止团队接待,导致团队旅游者滞留服务区。经查,该公司“零团费”承接江苏泰州某旅行社的保险团。在团队赴黄山途中,该公司发现团队游客并非保险公司的客户,实际为正常交费报名参团的游客,遂以团队并非事先约定的保险渠道团为由,要求泰州某旅行社支付接待成本,未获其同意。该公司遂指使导游要求团队旅游者下车,导游和车辆返回,引发游客报警,最终导致游客滞留服务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第二款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罚款20000元、自行政处罚之日其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温某、汪某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蒋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导游员蒋某带领的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蒋某无法出示团队电子行程单。经查,蒋某通过微信与一名杭州游客约定4月28日为其一行“黄山一日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游客通过微信向蒋某转账共计450元。导游员蒋某未经过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获取违法所得4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8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黄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导游员尹某举报,反映其为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带团期间,该公司让其垫付团款费用2275元。经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员尹某为其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带团过程中,尹某领取的团款不够支付团队的消费支出,尹某向该公司负责人程某某汇报后,程某某要求其暂时垫付差额费用。事后,该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始终未支付尹某垫付的费用。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要求导游垫付费用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员李某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案

游客刘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其参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的旅游行程中存在的问题。经查,导游员李某接受黄山某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为投诉人一行34人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行程结束后,导游员李某在未告知旅行社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游客前往某场所参观购物。导游员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李某作出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带团导游国某某服务质量差并存在兜售物品行为。经查,2024年4月5日至6日,导游员国某某接受黄山某旅行社的委派,为其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4月6日在行程结束的途中,导游员国某某在车上向游客兜售烧饼、茶干等土特产。导游员国某某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导游员国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给予委派导游员国某某的黄山某旅行社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4年5月2日,游客夏女士投诉反映其通过网络预定了黄山某旅行社四天三晚的行程。在签署的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将非星级酒店宣传为五星级酒店,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张思平

热门相关:亡国公主穿成王府寡妇:二嫁王妃   豪门退婚妻:宝贝,再嫁我一次!   绝色符师:龙皇的狂傲妃   军少夜宠:小甜妻,乖!   帝少夜宠:小甜妻,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