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团伙非法经营3.3亿元仿冒乐高获刑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今天上午,上海三中院官方微博发博公布了销售仿冒“乐高”案的结果。

9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销售仿冒“乐高”案。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LEGO A/S)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其同伙8人等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专门复制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4,249,255盒,涉及634种型号,合计300,924,050.9元。扣押储存在仓库的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603,875盒,涉及344种型号,合计金额30,508,780.7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使下,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拆解研究、建模复制、注册设立玩具厂、租赁厂房仓库作为制假囤假的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众多、犯罪时间跨度大、侵权款式多样,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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