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纯:藏传佛教转世传承,西方存在诸多误解

笔者长期从事涉藏法律实务工作,在与西方政治单元的代表在国际组织层面的交涉、交流中,注意到不少西方人持有一种观点:中国各层级政府不应该主导或干预藏传佛教重要宗派教领的转世传承事务。他们的理由是,这是宗教信众基于教义和传统的宗教自治行为。由于复杂的佛教教义构成、宗教语言的区隔、藏传佛教的独特传承仪轨、现代国际社会对信仰问题的一般政治倾向等,导致这一观点在西方相对流行。这一问题关涉到中国政府参与藏传佛教转世传承是否尊重佛教义理并符合宗教伦理,简明地说,即世俗世界的法律能不能适用于被确定承袭藏传佛教宗派教领的转世者?

显然,辨明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宗教如何对待转世,以及佛教最基础的经堂教义如何论定转世及转世者,由此才能判明藏传佛教教义和仪轨中被认定的转世者究竟是世俗世界的人,还是法律上难以被证实的神秘意蕴者。这决定了绵延680余年的关于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中国法的规制伦理基础。

纵观佛教的各种教义,转世都是从最初南亚种姓社会身份变化的描述,到人修行证悟真理水平的表达,并不存在特别神秘的记载。藏传佛教的法嗣传承主要有家族世系传承、师徒戒法传承、寺主法座传承等形式,转世传承也只是普通传承方式之一。因此,中国历代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依法规制与公共福祉紧密相关的宗教法嗣传承事务,是在尊重佛教教义和完全符合宗教伦理的前提下,依照中国法对人的管理,同时也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人的事务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具有任何神秘意蕴的身份与事的介入。这也是涉及转世传承的中国法的制度原旨。

今天西方很多关于所谓“中国政府干预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论调,都存在一个基本的预设,即中国政府没有依据也无权力介入藏传佛教的转世传承。事实上,中国中央政府参与藏传佛教转世传承事务,特别是有影响的大活佛的转世,核心的权力依据是中国中央政府所属的敕誉权力。

毋庸讳言,西方政治单元最关注的是达赖喇嘛的法嗣传承问题,其逻辑是达赖喇嘛是藏传佛教相关宗派的教领,在前教领去世后,宗教共同体如何选择未来的教领,选择什么样的教领?西方政治单元认为,这和天主教择定自己的教皇一样,都属于宗教自治事务。这一认识导致了很多误解。因为宗教教义、多元语言、历史知识、法律解释的叠合困境,说清楚这些问题存在相当的难度。事实上,中国藏传佛教高级大活佛的转世或承袭法嗣,与天主教择定自己教皇有着本质不同。

首先,教皇确实是天主教自己定义的名号,但藏传佛教绝大多数高级大活佛却不是。因为不仅是达赖喇嘛,绝大多数转世系的高级大活佛,使用的名号都来自中国中央政府敕封,这些名号在传统的中国法中被理解为敕誉,也就是敕封给教派教领的“荣誉称号”。

其次,敕誉必须得到中国中央政府的依法认证。以敕誉“达赖喇嘛”为例,在三世达赖喇嘛以前,该转世系的大活佛实际以“转世者”的法名命名的,即汉语“根敦”系活佛。三世根敦系活佛法名索南嘉措,因与明朝顺义王俺答汗在青海互赠名号,索南嘉措获得了梵语、蒙语、藏语的混合名号“妙瓦齐喇达喇赛音绰克图宝音图达赖”,该名号未获得当时中国中央政府的认证,因此该转世系实际仍然以法名为称,即“嘉措转世系”,该转世系四世教领为云丹嘉措。直至1653年2月,清朝中央政府依照明朝的旧制,在来京参加觐展的五世嘉措喇嘛(当时汉文公牍也称“福海喇嘛”)返归西藏,抵达内蒙古代噶地方后,清朝中央政府以国家法定语言汉文颁授五世嘉措喇嘛“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拉呾喇达赖喇嘛”的敕誉,同时颁授包含汉文、满文、藏文的金册金印作为敕誉权符。此后,在中国中央政府的公牍中,开始陆续使用“达赖喇嘛”或“达赉喇嘛”的法定简称。显然,在中国中央政府以法定语言颁授敕誉以前,嘉措转世系的活佛从未有过“达赖喇嘛”这样的敕誉,当然也不会存在今天包括英文等对译的名号,个别国家的立法文件、法律中的关于“达赖喇嘛”的称谓更是无从谈起。

从达赖喇嘛的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国家对“敕誉”享有物的所有权,从敕誉具有物的意义出发,必然形成“物的占有”和“物的使用”方面的权利与权力。从法律实践看,敕誉所有权由不同时期的中国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拥有,并授予藏传佛教法嗣承袭者使用,接受敕誉的任何转世系,则必然负有维护历史定制安定的义务。历代中国中央政府正是依托敕誉,保持了对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法治化参与。

如果西方政治单元的代表人物以真正负责任的态度考察历代中国中央政府依法参与藏传佛教转世传承的历史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看出“依法参与、依历史旧制参与”是中国中央政府一以贯之的思路;若他们打着人权的幌子对一个国家跨越几百年的法治事实和制度事实进行曲解或攻击,将不会获得理性的、对世界带有良善期望的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作者是国家相关部委涉藏法律实务工作首席专家,佛学研究博士、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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