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5千元16年后仅还1千 法院:已超过诉讼时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否随时都可以索要欠款呢?
不能。
2008年1月1日,段某向李某出具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利息贰分、借款期限半年。
因段某未予偿还,李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段某偿还;段某抗辩称该借款发生在2007年,至今已长达16年,期间李某未要求偿还,鉴于双方曾是好友关系,现仅愿意支付1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之间的借款约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段某未予偿还借款,原告李某即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段某催要过借款,或发生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1年6月30日届满。故就案涉借款清偿义务,因被告段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有效抗辩,原告李某的该项民事权利不受法院保护。
裁判结果
故依法判决:被告段某偿还借款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定程序,法律即对“还”有所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要及时催讨,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要注意,
诉讼时效虽可中断,仍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即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