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维权第一步:确定适格被告

案件背景:

互联网时代,网络经济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消费类纠纷的持续增长。据统计,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28,496件,同比增长15.33%,其中,售后问题、合同问题、质量问题位居前三。在网络消费类纠纷中,消费者大多选择自主维权,告错主体的情况常有发生。消费者要有效维权,找准责任承担主体是关键。在2024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环球网记者文雯邀请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杰律师,向大家重点介绍网络消费纠纷中适格被告的确定问题,以助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友好型消费环境的构建。

案情简介:

【案号:(2023)京0491民初3125号】2022年11月28日,原告郑某在被告一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在被告二某电商平台上的店铺中购买了60根烤肠,价款共计2456.5元。到货后,原告发现涉案商品包装上标注的是“速冻调制食品、熟制品”,而其下单购买时该店铺的商品介绍页和订单详情页中标注的却是“生鲜”。因认为上诉情形构成欺诈,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本金2456.5元,并三倍赔偿7369.5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商品按一般常识属于预制菜、速食食品,采用生鲜产品运输方式,被告一根据平台相关规则将该商品标记为“生鲜”并无不当,且不会引起一般社会公众误解,不构成欺诈;被告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欺诈行为的认定;二、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承担。对于前者,主要看销售者/服务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过错,以及消费者是否基于该过错行为作出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错误意思表示;对于后者,司法机关通常会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身份”、法定义务的履行以及过错的有无等综合作出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告错主体的情况,此处重点介绍网络消费纠纷中适格被告的确定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主张权利。至于如何查找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主体信息,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根据发票开具主体确定;(2)根据商品或服务是否标注有“自营”字样来确定。有标注的,平台即为适格被告;未标注的,说明店铺由第三方经营,消费者可到店铺首页去查看或者要求平台提供店铺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特点,在平台已经依法履行了披露消费者或者服务者主体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需谨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切勿再/仅将平台列为被告,以免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结果。

其次,特定情形下,即使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是第三方,消费者仍然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权利。主要情形有:(1)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2)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承诺;(3)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王某与某电商平台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302号]中,法院认定,平台在明知涉案产品图片违反广告法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需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在争议频发的直播营销类纠纷和外卖餐饮类纠纷中,消费者应结合主体身份、交易形式、法定义务等综合确定适格被告。(1)在直播营销类纠纷中,若直播间运营者同时是品牌方的,消费者应以直播间运营者为被告;若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销售的是自家网店里的商品,消费者仍应以直播间运营者为被告;若直播间运营者销售的是他人的商品(代播),即商品链接跳转到他人店铺完成交易,此时直播营销属于商业推广行为,消费者应以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为被告。代播形式下,直播间运营者有法定提示义务,即要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否则仍要承担销售者责任。直播营销平台与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类似,需承担相应的资质审核、注意及信息披露义务。(2)在外卖餐饮纠纷中,消费者应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为被告;若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以及未履行相应的报告、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消费者可将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当消费者网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既可以选择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生产者主张。

总之,在网络消费纠纷中,确定适格的被告,是消费者有效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从权益维护的角度讲,消费者须注意区分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平台自营还是第三方,要养成购买商品或服务开具发票的习惯,要注重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快递信息等重要证据的保存和取证,以便纠纷发生时可以有效举证证明消费事实的发生和确定适格的被告,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王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成员、优秀撰稿人才库入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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