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0年再修订!消费金融管理办法迎来哪些变化?

【环球网财经 记者 冯超男】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2月18日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9年7月,原银保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保障。到了2013年,原银保监会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也就是说,此次《征求意见稿》距离上次修订时隔10年,结合了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而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提高准入标准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升至不低于50%

在准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在《管理办法》中最低限额为3亿元。

《征求意见稿》还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而在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上,《征求意见稿》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做了调整。其中,《征求意见稿》新增一项对权益性投资余额的限制,如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需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提到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而《管理办法》中规定,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

杠杆率不低于4%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基于风险防控需求,消费金融公司会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对于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而在监管指标上,除了前两项要求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而《管理办法》仅是提到“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管理办法》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这一项,新增“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的要求。

优化调整业务范围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修订内容之中,《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信息披露制度中,《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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