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9月1日起,行人故意缓行或滞留人行横道,要罚款

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

罚款20元

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

罚款3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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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行人过马路及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

奔流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中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规定》还明确,行人和乘车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据介绍,该《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城市立法经验,结合兰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实践,历经4年的反复研究、商讨、修改,出台的一部解决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有效补充了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强化了对未列入公告车辆的管控,对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的出台,为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控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从源头上对超标车辆进行管控的同时,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纳入管理,明确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文丨奔流新闻首席记者 张鹏翔 实习生 吕仁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