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发布十项举措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堰广电讯 (全媒体记者 陈松林 通讯员 施思 熊伟)加快衔接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全要素降本增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经济增长增添新动能。日前《十堰市支持构建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政策措施》正式发布。
物流是实体经济的“筋络”,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举措。此次出台的《十堰市支持构建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和省委提出的加快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建成新时代“九州通衢”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十堰市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推动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行动。
十大政策措施,详情如下:
一、强化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供应链数字化服务、平台研发应用推广、仓储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省级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
市级财政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升级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对新增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增设立的辐射周边地市的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场地面积达8000平方米、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配备自动化设施设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
重点聚焦汽车、纺织、医药、大宗原材料等产业链供应链资源要素配置服务功能产业。对建设产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接入上下游企业各50家以上,平台投入300万元及以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每年奖励平台企业不超过3家。
三、促进企业融入产业链平台。
鼓励我市供应链龙头企业与国控、楚象、华纺链、长江汽车、九州医药、供应链物流等六大省级供应链头部企业对接合作,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上下游企业融入省级重点产业链平台,开展集采服务、智能交易、数字工厂、供应链融资、产业资讯、政策服务、质检服务等综合服务。
对省级供应链公司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与供应链平台(十堰公司)发生业务合作,在其平台开展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3家。
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对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经开区)规模以上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货代企业,铁海联运按实际完成载货标准集装箱箱量给予每箱最高不超过2000元资金补助,铁水联运按实际完成载货标准集装箱箱量给予每箱最高不超过400元资金补助,公转铁对搭乘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际铁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给予每箱最高不超过200元资金补助,对汽配、饮用水等公铁联运的集装箱进行每箱最高不超过200元资金补助。
鼓励铁路部门与客户签订量价互保协议、延长堆场堆存使用期等,研究“一口价”联运收费模式,实施铁路运价下浮政策。
五、支持招引供应链龙头企业。
积极对接国家、省内外等知名供应链龙头企业,筛选可供招引的供应链企业名单,对新招引的总部供应链企业,由供应链企业落户地政府每年按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实际从业面积,连续3年给予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对总部供应链企业在本地区认定的总部商务楼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成本的20%补贴,补贴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额度不超过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3年内拨付总额未达到实际购房成本20%补贴的,不再进行补贴(同一企业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每年每家落地供应链龙头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引导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对新增且纳入市级统计交通运输物流业、物流仓储业的5A、4A、3A级物流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金补助,同一企业A级晋级的给予差额补助。
七、加大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
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十经信文〔2023〕91号)执行。
坚持执行新能源车辆不限行政策,优先支持保障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在城市道路的通行路权。落实新能源配送车辆在四方山南门、北京路体育中心、火车站北广场、汉十高铁十堰东站等城市公共停车场享受减半收取停车费优惠政策。
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对自有或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
继续执行高速公路鲜活农产品装载车辆免费通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在5%基本优惠上再给予省内3%优惠、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上再给予省内9折优惠的通行政策,延续实施十堰城区高速点对点定车型定时段免费通行政策。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赋能,协同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业务场景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直连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推广“301”(即“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
全面落实“科技创新贷”“绿色发展贷”“助企纾困贷”“产业升级贷”“产供强链贷”“铁路运费贷”等现有政策,支持供应链企业发展壮大。
十、加强物流用地供应保障。
支持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物流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
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物流企业原工业(仓储)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大力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项目及企业所在主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开区)由市级和三区各承担50%兑现;项目及企业所在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兑现)分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存在不诚信问题的,一律取消兑现资格,已兑现资金奖励按原支付渠道予以追回。如遇到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