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光师≠视光师≠眼科医师!实施眼科诊疗应须专业人员
刁明杰青岛报道
近期,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部分眼科医疗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有的医疗机构对验光师、视光师、眼科医师的工作范围分不清楚,使用验光师等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眼科诊疗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需要眼科诊治的患者,是否了解其中的区别呢?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眼科医师属于“医”,医学专业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为眼科后,可从事眼科专业的诊疗活动;视光师属于“技”,眼视光技术专业毕业生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取得技师证书,可以遵照医师医嘱使用医疗器械为患者进行视光学辅助检查,为治疗方案提供依据,但不能作出诊断、下达医嘱、制定治疗方案;验光师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未经专业学历学习和资格考试,只能使用验光设备对顾客提供验光和配制普通光学眼镜的服务,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明确上述三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全国第29个“爱眼日”到来之际,青岛市卫生健康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就诊时可通过医疗机构公示信息来确认实施诊查和治疗的人员身份,保护好自身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