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

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

我省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意见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创新城市更新实施路径,坚持体检先行。

各市、县(市)要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精准查找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体检评估结果反映的问题和需求,作为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动态维护与修改的重要参考,作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详细规划,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运用城市体检成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明确更新规划单元的发展定位、主导功能和建筑规模总量,优化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完善道路交通,提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置以及空间尺度、城市风貌等底线管控和特色引导要求。

鼓励成立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发挥政府平台作用,通过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筹融资、还建房筹措、征收补偿、招商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在城市更新中进一步优化规划管控要求,提升品质,增强活力。

城市更新中不得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高要求。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综合统筹建筑容量,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规划建筑量跨片区(单元)进行统筹及异地等价值转移的政策和机制。

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与使用功能兼容。在符合规划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存量建筑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转换用途。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工业以及仓储类建筑可以转换为其他用途。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核定优化容积率。

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设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历史文化保护和特色风貌塑造类更新项目,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的新增历史建筑,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计入容积率。(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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